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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

时间:2016-12-24 12:01 点击次数: 在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物流法典,物流法由一系列与物流各环节相关的法律制度所共同组成。现代物流业除了包括物流运输、物流仓储、物流搬运装卸等传统物流主要领域外,还增加了许多新的物流领域,,如物流加工与包装、物流配送、物流信息管理等增值服务领域。物流法的调整范围因物流业的发展而在不断地延伸和扩大,物流法的表现形式也因此而丰富而复杂。按照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作用不同,物流法可分为物流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商品采购法律制度、物流运输法律制度、物流仓储法律制度、物流配送法律制度、物流加工、包装和装卸法律制度、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物流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涉外物流管制法律制度、与物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物流争议法律制度等。按照社会关系中主体的性质不同,物流法可分为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的物流法律制度和非平等关系主体之间的物流法律制度。前者主要涉及物流采购、加工、包装、配送、运输、物流保险等活动中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制度;后者主要涉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物流市场秩序法、涉外物流管制法、与物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物流诉讼与仲裁等国家对物流活动管理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物流法律法规
  物流法的特征(1)技术性。物流活动中,无论运输、仓储还是装卸,都与技术规范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技术规范就没有现代物流。例如,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配载积载、保管和照料,货物或者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搬运装卸中的装卸、堆垛和拆垛作业、堆装或者拆装作业,仓储活动中的仓库设置、货物保管、分拣等,都与技术规范例如《集装箱名词术语》(GB/T 1992─1985),《包装术语基础》(GB/T 4122.1─1996),《集装箱运输术语》(GB/T 17217─1998),《物流术语等紧密联系》(GB/T 18354─2006)。物流法律制度以规范物流活动为内容,必然涉及到与物流活动相关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设备标准及操作规程等。物流法的立法、实施离不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物流法带有明显的技术性特点。(2)广泛性。现代物流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物流环节,除了国内物流外还有国际物流,涉及面极其广泛。换言之,为了保障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物流领域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中,国家不但要规范平等物流主体之间的物流交易关系,而且还要规范非平等主体即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的物流管理关系。物流法调整领域的广泛性使物流法具有广泛性的特点。(3)综合性。物流活动的广泛性也决定了物流法的综合性。在物流领域的各个环节中,物流法承担着规范平等物流主体之间的物流交易关系和非平等主体即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的物流管理关系,这使物流法同时拥有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内容。物流法不但内容具有综合性,而且其调整手段也具有综合性。特别在规范物流管理关系时,物流法同经济法一样要运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刑事手段或者综合运用这些法律手段。因此,无论从法律内容看还是从法律调整手段看,物流法都具有综合性特点。(4)国际性。国际物流的出现和发展,使现代物流超越了国界,并成为现代物流的重要特点。国际物流促进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如在物流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包括托盘、货架、装卸机具、车辆、集装箱的尺度规格、条形码、自动扫描等技术标准。这使物流在国际范围内进展得更快速、更安全、更高效和更便利。与国际物流相适应,物流法也有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流交易关系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流管理关系。换言之,物流法的调整对象中有属于民法的范畴,也有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正是基于此种原因,物流法是民法和经济法中关于物流活动的法律规定的组合。因此,学习物流法,有必要了解民法、经济法等相关部门法律。
(一)民法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在现实生活中,民法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当然,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而这种关系也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流交易关系。在此领域,民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法的调整对象,就内容而言,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类型。其中,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包括物流交易活动、如物流商品采购活动、物流运输活动、物流仓储活动、物流加工、包装活动、物流配送活动、物流保险活动等,都应当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等。
(二)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所制定的规范国民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场运行秩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生产活动的历史产物。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调控的市场运行关系。它们都具有非平等性,即其中一方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由于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所表现的一个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不仅涉及到主体之间的外在关系,而且还涉及到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例如,在公司法中,不但有国家对公司外部行为的干预,而且还有不少对公司内部行为的规范。这些与国家管理物流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存在共性。值得注意的是,物流法调整对象中的物流交易关系和物流管理关系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对市场与计划配置模式的不同选择保持着互相渗透的趋向,没有绝对界限。即使在一部单行的物流法律规范中,也会体现出规范物流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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